依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開展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向投資者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風險揭示書》,充分揭示接受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中存在的風險。
一、提示投資者在接受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前,必須了解提供服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是否具備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人員是否具備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并已經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
二、提示投資者在接受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前,必須了解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含義,理解投資者接受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后需自主作出投資決策并獨立承擔投資風險。
三、提示投資者在接受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前,必須了解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提供的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不能確保投資者獲得盈利或本金不受損失。
四、提示投資者在接受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前,必須了解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提供的投資建議具有針對性和時效性,不能在任何市場環境下長期有效。
五、提示投資者在接受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前,必須了解作為投資建議依據的證券研究報告和投資分析意見等,可能存在不準確、不全面或者被誤讀的風險,投資者可以向證券投資顧問了解證券研究報告的發布人和發布時間以及投資分析意見的來源,以便在進行投資決策時作出理性判斷。
六、提示投資者在接受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前,必須了解所在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收費標準和方式,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協商并書面約定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的安排。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收費應向公司賬戶支付,不得向證券投資顧問人員或其他個人賬戶支付。
七、提示投資者在接受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前,必須了解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可能存在道德風險,如投資者發現投資顧問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利益沖突情形,如泄露客戶投資決策計劃、傳播虛假信息、進行關聯交易等,投資者可以向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投訴或向有關部門舉報。
八、提示投資者在接受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前,必須了解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存在因停業、解散、撤銷、破產,或者被中國證監會撤銷相關業務許可、責令停業整頓等原因導致不能履行職責的風險。
九、提示投資者在接受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前,必須了解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投資顧問人員存在因離職、離崗等原因導致更換投資顧問服務人員并影響服務連續性的風險。
十、提示投資者在接受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前,應向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說明自身資產與收入狀況、投資經驗、投資需求和風險偏好等情況并接受評估,以便于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和服務需求,向投資者提供適當的證券投資顧問服務。
十一、提示投資者在接受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前,應向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提供有效的聯系方式和服務獲取方式,如有變動須及時向所在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進行說明,如因投資者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投資者未能及時獲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責任將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十二、提示投資者在接受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時,應保管好自己的證券賬戶、資金賬戶和相應的密碼,不要委托證券投資顧問人員管理自己的證券賬戶、資金賬戶,代理買賣證券,否則由此導致的風險將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十三、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以軟件工具、終端設備等為載體,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或者類似功能服務的,應提示投資者在接受該軟件工具、終端設備等前,必須仔細閱讀相關說明書,了解其實際功能、信息來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風險,由于投資者自身原因導致該軟件工具、終端設備等使用不當或受到病毒入侵、黑客攻擊等不良影響的,由此導致的風險將由投資者自行承擔。如表示該軟件工具、終端設備具有選擇證券投資品種或者提示買賣時機功能的,應提示投資者了解其方法和局限。
本風險揭示書的揭示事項僅為列舉性質,未能詳盡列明投資者接受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所面臨的全部風險和可能導致投資者投資損失的所有因素。 投資者在接受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前,應認真閱讀并理解相關業務規則、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及本風險揭示書的全部內容。 接受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投資者,自行承擔投資風險,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不以任何方式向投資者作出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 特別提示:投資者應簽署本風險揭示書,表明投資者已經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擔接受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風險和損失。